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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日起獻血規定

沒有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2022年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壹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壹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壹)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四)終身榮譽獎,累計獲得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3次以上者。終身榮譽獎僅表彰壹次。

第七條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基本標準為:

(壹)單位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表彰年度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人次以上,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小於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50%的單位;或者表彰年度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支持無償獻血工作,在組織自願無償獻血、保障血液供應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三)特別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為普及無償獻血知識,弘揚無償獻血人道主義精神,營造無償獻血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表彰年度內在突發公***事件血液應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捐贈人民幣、采供血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達到5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無償獻血促進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擇優推薦;軍隊無償獻血促進獎以師(旅)級單位為推薦單位,由軍隊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擇優推薦。

第八條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壹)“壹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00小時的誌願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00小時的誌願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誌願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000小時的誌願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500小時的誌願者;

(六)“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誌願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時間超過20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誌願者。終身榮譽獎僅表彰壹次。

第九條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其獲獎標準為:

(壹)無償獻血能夠滿足臨床用血需求,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表彰年度內,當地獻血人群中定期獻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獻血率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弘揚無償獻血先進事跡;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置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置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軍隊有關單位。其獲獎標準為: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級以上單位。

第十壹條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壹)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及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及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權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各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審核、公示、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公示、報送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復審、公示、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壹)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獎(壹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壹)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表彰:

(壹)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奉獻獎終身榮譽獎;

(三)無償獻血促進獎;

(四)無償獻血誌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六)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七)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壹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權限上報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審核、統計相關申請材料,對審核結果,在本地區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報送推薦材料;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初審確定的合格名單,在本省(區、市)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報送推薦材料;

(四)“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對各省級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復審確定的合格名單,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各地要通過全國血液管理信息系統核實申報信息,及時將符合獲獎標準的申報信息報送至全國血液管理信息系統無償獻血表彰部分,並確保申報信息準確無誤。

第十八條對於在不同省份參加過無償獻血的獻血者,由各省份充分溝通並征求獻血者本人意見後,確定最終申報省份,由該省份匯總該獻血者所有獻血信息後進行報送,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表彰的監督

第十九條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定期獻血者以往被稱為固定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的無償獻血者。

定期獻血者比例是指定期獻血者在獻血人群中的占比,本辦法中定期獻血者比例=表彰年度內定期獻血者獻血人次/表彰年度內無償獻血總人次。

千人口獻血率是指無償獻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辦法中千人口獻血率=表彰年度內無償獻血總人次/表彰年度內當地常住人口數量*1000。

第二十二條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單采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公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公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14年修訂)》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刑法條文]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