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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想增加股份占比怎麽辦

法律主觀:

壹、怎麽占有股份

1、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的含義有哪些嗎

股份壹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三、股份的特點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壹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壹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壹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壹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壹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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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