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應當加強協調配合。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與實際經營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理、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糾紛處理等監督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售後交易信息等相關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技術方面提供並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違法交易監控。
提供宣傳、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主機、雲服務、網站設計制作等服務的經營者。網絡交易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並提供其掌握的相關數據和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經營者有違法行為,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其他服務提供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涉嫌非法網絡交易的相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涉嫌網絡違法交易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非法網絡交易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詢問涉嫌從事非法網絡交易的當事人;
(五)調查與涉嫌非法網絡交易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規定的措施依法需要報經批準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違法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的安全,並對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第三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並公示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結果、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前款規定的信息也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網絡搜索引擎以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主頁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網絡交易經營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擾亂或者可能擾亂網絡交易秩序,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