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變更雖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壹經登記,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登記生效是指這種產權依法登記後才轉移。也就是說,妳的處分合同生效後,需要有合法的登記要求,才能進行產權變更。未登記的合同產權不予轉讓。登記對抗是指轉讓合同生效後,該物權發生轉移,但基於登記的公示性,不允許對抗善意第三人。兩種制度最大的區別在於物權何時轉移。理論上,登記通常被視為合同的壹項特別有效的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對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土地使用過程中,應當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農民與土地所有者建立新的合同關系,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所有者在這塊土地上的合同關系終止。
政府通過發證的方式公開,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從權利的性質來看,如果當事人依法進行了登記,那麽該人就享有壹項物權。其他未依法登記的,只是合同權利,性質上屬於債權。可見,通過其他承包方式,承包方只有依法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是指登記機構依法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上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法律事項的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時、準確地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記載於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設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簿。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即農地),而不是不動產。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物,是具體的物(農地),不是行為,甚至不是知識產品,這就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的區別。
2.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壹種對世界的權利或絕對權利。絕對權,或稱天下權,是指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在土地承包法律關系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壹個或幾個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而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即承包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者,他們不得任意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任何權利。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明顯不同於權利義務主體,是具體的債權。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農地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享有其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直接控制和支配土地,排除他人的幹涉,直接享有土地的收益,不需要土地所有者的交付和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義務人的義務在於不幹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行使對農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溯及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無論是誰侵害的,無論落入誰的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都可以就此追求客體,主張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當這種權利受到阻礙或幹涉時,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要求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四十壹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超過五年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