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政府關系中,企業是主體,政府公眾則是客體,也即企業政府關系的作用對象。政府公眾是壹個龐大而復雜的體系結構,從公***關系的角度可分為三個層
次:壹是國家的中央政府和組織利益所觸及的各級地方政府;二是政府組織機構的職能部門,企業通過這些部門與政府打交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約束;三是政府組
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與政府交往過程中,企業需要接觸到政府的各級官員、行政部門的助理和秘書,以及職能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
符合WTO規則的合理的政府與企業的關系
(壹)為企業服務應當成為政府的根本目的
政府的根本目的是為企業服務,正是這壹點構成了現代政企關系的基礎。企業的運轉和成長可以增進社會財富,提高人們的生活福利,使壯有所用、老有所依,企業
構成了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是組織社會生產、分配的最佳和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必須明確自己的目的,即為企業服務,政府制定壹切政策措施的出發
點是保障和扶持企業的健康成長。
政府是公***部門,是為企業服務的,如果這個關系界定不清楚,企業就難以快速發展,全面小康社會也很難實現。現
在,好多政府部門都沒有轉變過來,它就是喜歡管企業,這是不行的。我們要接受政府是服務性組織的觀念,中***十六大報告反復強調的壹點就是:政府的職責是服
務於企業。
(二)政府與企業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對等關系
政府和企業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兩大平等主體。政府是依法管理,企業是依法經營,都是以法律為基礎,沒有誰領導誰的問題,是構建在法律基礎上的兩大活動主體,這壹條很重要。現在政府對企業的幹預還是太多,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發展。
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政府是社會活動的主體,二者之間是對等的,並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經濟手段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也可以對
微觀上的企業微觀行為進行處罰,但除此之外,政府不具備其它對企業的支配權力。對於企業的生產、投資等各項具體經營,政府無權進行幹涉。
(三)政府對企業的行政管理方式應當轉變 我國的經濟體制脫胎於過去的中央集權計劃經濟體制,因此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的壹些特征。其主要表現就是政府對企業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審批的方式,政府對企業的管制和幹預仍然比較多。
三、建立新型政企關系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新型政企關系,其過程不可能是壹帆風順的。從現階段來看,確實還存在壹些比較突出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
新型政企關系就只能是望梅止渴。因此,從現在開始必須對實行過程中的障礙和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措施來逐步化解,從而順利推進
政企關系建設。目前來說主要有以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壹)限制和規範行政機關的權力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機關是整個社會運轉的中樞機構,掌握著經濟要素控制權、物資分配權、人事任免權等幾乎全部的權力,而立法、司法機關則成了行
政機關的附屬物。行政命令是這種體制運行的基礎和準則,不再另外需要法律的調節和規範。現在這種體制的殘余影響還比較明顯,如我們壹些地方政府動輒對企業
的人員、財產等進行查處 、查封、拍賣,或者以行政操縱司法,這些都是行政權力過度擴張的表現。
加入WTO以後,要求我們對政府的行政權力進行限制和規範。行政機關原先占有的壹部分司法和立法權力,應當歸還給相應機關。行政權力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
範圍內行使,不能越權。行政權力的行使應當有明確和詳盡的規定,自由裁量權應當盡量減少,避免隨意性。對於行政權力任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
產權利的現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和 懲處。
(二)政府不再直接經營企業
政府承擔的是壹個服務者和協調人的角色,應當集中精力
維護市場秩序和搞好宏觀調控,而不是直接經營企業。目前,我國國有經濟比重雖已有所降低,但仍然明顯高出市場經濟國家平均水平。政府身兼二任,既做裁判員
又做運動員,結果只能是兩者都做不好。現在我們的政府職能部門連打擊“假冒偽劣”這樣的基本任務都完成不了,職能嚴重缺位。同時,國有企業拿了大量的補
貼,享受了民營企業不敢企及的優待,卻連年虧損;國企改革實踐已經證明了政府直接經營企業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三)政府不再作為對企業進行資源配置的主體。
資源配置的主體是市場,不是政府,即便有壹些資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能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場的方式。壹般人認為有三種資源政府還要統壹配
置:土地、公***建設項目、政府消費。三者都要采取市場化的方式:土地不能批給,必須拍賣;公***建設項目不能審批,而要招標;政府消費必須走向政府采購。
(四)政府不再是企業制度設計的主體。
企業制度的設計主體應是企業本身,政府主要職責是搞好企業外部環境。“公司法”應修改,本該企業做的事,卻在由政府做,這必須改變。
(五)政府不能再作為國有產權的代表存在。
政府作為國有產權的代表存在,會導致有的企業有政府背景,有的企業沒有政府背景,這是壹種不公平競爭。
(六)企業對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訴訟權。 如果政府幹預出了問題,企業完全可以起訴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訴訟權。這是世貿組織對中國的必然要求。
此外,WTO的規則也要求我們對所有企業壹視同仁,對政府直接經營企業進行很多硬性的限制。因此,政府直接從事經濟活動應當減少到最必要、最合理的限
度,壹般說來,僅承擔那些其它主體不願承擔或無法承擔的任務,主要是公***產品生產、建設公益事業、提供公***服務等。原有的國有資本應當從壹般競爭領域退
出,只在某些特殊領域(涉及國家安全、自然壟斷等)保留必要的股權。即便在這些領域,也要盡可能地利用市場機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