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監測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不能直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原因是壹般情況下,風險監測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的判斷需要依據。
檢測方法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手段、目的處理程序和發起單位與監督抽查明顯不同。
法律的效力
為滿足抽樣程序的要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當食品制造商隨機檢查預包裝食品時。成品倉庫需要抽取銷售的半成品,未經自檢和標識的檢驗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檢測機構具備對涉案項目進行檢測的資質,檢測人員具備對涉案項目進行檢測的能力。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提供商品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