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和人有了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仲裁的申請要遵循壹定的條件。
壹、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依據有哪些
1.有仲裁協議。
2.仲裁事項屬於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想通過仲裁解決什麽問題,保護自己的什麽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申請人如有證明事實的證據,還應提供有關的證據。仲裁的理由是為什麽要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它是申請人主觀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並不強調申請人必須提供客觀存在的確鑿無疑的事實根據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管轄依據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壹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證明當事人之間曾就仲裁作出約定,各仲裁機構壹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3)回避原則;
(4)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仲裁的原則;
(5)先行調解的原則;
(6)—次裁決原則;
(7)仲裁機關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幹涉的原則;
(8)當事人對爭議問題有權進行辯護原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壹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