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28日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覆蓋廣東、廣西、海南三省。
同時,最高法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院的。
根據規定,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該規定自2015年2月起實施,至201年2月,最高法巡回法庭開始受理和審理案件。
巡邏
回法庭審理或處理巡回區內應由最高法受理的十壹類案件,包括: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壹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拒絕接受高級
不服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件;刑事上訴案件;依法提請再審的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已判決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知識產權、涉外業務、海事、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審理或辦理。
根據
據介紹,巡回法庭實行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實行扁平化管理,沒有固定的合議庭和固定的審判長,對法官的司法能力特別是獨立辦案的能力要求非常高。最高人民法
該院按照“優中選優、嚴中選優”的原則,從本院現任領導和民事、行政司法部門選派業務骨幹到巡回法庭工作。
巡回法院主要由院長組成,
組成副庭長、廉政監督員、審判長、審判助理和綜合行政人員,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每位審判長配備壹名法官助理和壹名書記員,組成審判小組,分別負責審判工作。
審判、審判協助和審判事務工作。綜合辦公室負責審判管理、後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單獨設機構。
最高法院第壹巡回法庭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桂香擔任,第二巡回法庭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胡雲騰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