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方式上,《輔導監管規定》明確指出,通過查閱輔導受理材料、實地走訪輔導對象、訪談相關人員、查閱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受理。
對於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的情況,《輔導監管規定》也明確,在受限期間,投行不得提交輔導受理材料,輔導對象可以終止輔導協議。
《輔導監管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個是關於咨詢的目的。
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壹個上市公司應有的法人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自律和法治意識。同時明確,接受輔導應當評價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成效,而不是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做出實質性判斷。
二是關於輔導和接受的內容。
具體包括: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委托人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指導委托人規範存在的問題;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發行上市、規範運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知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的責任、義務和法律後果;輔導機構指導委托人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
三是關於輔導和接受的方式。
受理機構通過查閱輔導受理材料、實地走訪輔導對象、訪談相關人員、查閱公司信息、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受理。
四是關於輔導工作的時間和時限。
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受理機構進行輔導受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中標通知書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逾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和咨詢受理程序。
第五是關於科技監管。
受理機構應當利用指導監督系統開展指導監督工作,實現指導材料提交、指導文件發布和信息共享的電子化,並向社會公開指導監督信息。此外,為便於輔導對象和輔導機構準確把握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的具體要求,證監會制定了輔導監管系統中輔導備案、輔導受理等環節的材料模板,並將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完善輔導監管系統中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體要求,以滿足市場參與者的預期,確保相關制度安排能夠壹體落實。
對於《輔導監管規定》頒布實施後,處於不同輔導階段的企業如何申請,證監會表示,《輔導監管規定》已正式頒布實施,要看輔導機構是否在其頒布實施當日提交輔導受理材料進行“新老”申請。具體來說,對於尚未完成輔導備案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要按照《輔導監管規定》的要求準備或補充備案材料,並履行後續程序;對於已完成輔導記錄且仍在進行輔導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要按照《輔導督導條例》的要求開展輔導工作,並定期更新輔導工作進展報告;對於已提交輔導受理材料的輔導對象,各經辦機構按原做法執行。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根據《輔導監管規定》,各派出機構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輔導監管信息,包括輔導記錄報告、輔導進度報告、輔導情況報告等與委托人相關的基本信息。在《輔導監管條例》頒布實施前,輔導機構已按照相關機構要求提交並公示的信息,不需要按照《輔導監管條例》進行格式調整和重復提交並公示。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監管及上市輔導規定
第九條輔導機構應當在簽訂輔導協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進行輔導和備案。
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完整的輔導備案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在完成備案後及時公開輔導機構、輔導對象、輔導備案時間和輔導狀態。
第十二條輔導期自輔導備案完成之日起,直至輔導機構向受理機構提交完整的輔導受理材料。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