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以及交易參與人的客戶(投資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受托人,並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每壹個證券賬戶只能指定壹個交易參與人。
第四條 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時,須通過其委托的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後即時生效。
第五條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證券賬戶,根據需要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第六條 辦理指定交易變更手續時,投資者須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提出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並由原交易參與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申報。申報壹經確認,其撤銷即刻生效。
證券賬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參與人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
(壹)撤銷當日有交易行為的;
(二)撤銷當日有申報的;
(三)新股申購未到期的;
(四)因回購或其他事項未了結的;
(五)相關機構未允許撤銷的。
第七條 撤銷指定交易的證券賬戶,在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辦妥後,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另行選擇壹個交易參與人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申請後,方可進行交易。
第八條 對擁有兩個或以上交易單元的交易參與人,可以辦理所屬交易單元的聯通手續。
第九條 本所將根據交易單元以及指定交易實施情況,及時對本細則予以修訂補充。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上證交字〔200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