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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配偶經商辦企業最新規定

《規定》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要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局級以上企事業單位管理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投資創辦企業、擔任民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基金投資和就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規定》分別對不同級別、類別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出了禁止性要求。領導幹部的崗位級別越高,要求越嚴格,綜合部門比其他部門更嚴格。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並及時報告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經商辦企業情況。領導幹部的報告要隨機抽查。發現經商辦企業違反經商辦禁令的,責令領導幹部作出說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退出現任崗位接受崗位調整,並視情況給予領導幹部相應處分。其中,對擬提拔或繼續使用的領導幹部,要結合幹部選拔任用中的“四個必須”進行考察。不符合擬任職務禁止性規定的,應當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