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有法律關系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法人都應當對原告負責或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可以請求將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法人列為同壹被告或者第三人。如對方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原告訂立民間借貸合同,貸款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如果原告要求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無疑可以同時列為被告。因此,將法人股東以企業為* * *列為共同被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其他情形包括:
(1)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法定代表人擅自處分公司財產的,應當列為* * *共同被告;
(2)法定代表人向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列為* * *共同被告;
(三)法定代表人隱匿公司財產或者抽逃資金的,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歸該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貸款人請求將其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