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員工拿走企業客戶名單和技術資料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關鍵在於認定客戶名單和技術資料的法律性質,判斷其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為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商業秘密之所以受到法律保護,是因為商業秘密信息可以通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研發而被權利人所利用,可以增加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增加權利人在行業內的競爭優勢。要構成商業秘密,需要滿足上述要求,而且不僅要反映客戶的聯系方式、地址等簡單信息,還要反映客戶的交易習慣,如訂單數量、價格等。無論是壹些長期穩定的客戶,還是新客戶,都能保證公司的經濟效益。無論員工竊取公司客戶信息的目的是什麽,都是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即使竊取客戶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公司仍然可以追究員工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明知前款所列行為,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罪。”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