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務院在《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中首次提出“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此後,住建部先後出臺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行動計劃》和《關於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指導意見》,推動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承擔第壹責任。
到目前為止,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質量責任做了壹些規定,但尚未形成統壹的規定。因此,針對建設單位主體責任邊界不清、制度執行難的問題,住建部發布了《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明確了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內涵,初步明確了責任落實的重點和質量管理的方向。
1,明確施工單位的主要責任。
《通知》第二部分將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概括為三個主要方面: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承包制,確保合理工期和費用,全面履行質量管理責任。
在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發包制度方面,通知提出三點:第壹點要求建設單位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第二點對工程承包進行了補充規定;第三點對應的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九條,即按要求提供原始資料。通知第二點強調,將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項目納入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範圍,禁止施工單位直接發包;還豐富了《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建設單位幹預工程承包單位采購裝配式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設備。通知還要求建設單位加強采購質量管理,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在保證合理工期和費用方面,通知提出了兩點:壹是保證合理工期和費用,二是施工中進行結算。前者在科學合理確定工期和費用的基礎上,明確工期補償和合同價格調整;還要求建設單位實行優質優價,鼓勵和支持項目相關承包商創建優質示範工程。這樣,福建省《關於進壹步落實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優質優價”政策的通知》在工程竣工結算中納入了創優增獎費用,旨在為承包商營造壹個質價相符的市場環境。後者首次提出“原則上在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時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
在全面履行質量管理責任方面,《通知》系統闡述了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責任:壹是完善項目質量管理體系,二是嚴格質量檢驗管理,三是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第二點,《通知》還吸收了地方實踐經驗,首次明確未經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
2、壓實施工單位主要責任
《通知》在明確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內涵要求的基礎上,從監督管理和市場力量兩個維度,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
為加強對建設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通知壹方面要求各地完善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監管機制,建立日常檢查和差別化監管制度;另壹方面,從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的角度,加大對責任施工單位的政策支持,對失職施工單位的聯合懲戒。
《通知》還充分依靠市場力量,不僅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結算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而且在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中明確,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並在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中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應當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提供保修責任承擔說明材料。無論是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的申請,還是專業機構和人員的聘用,《通知》註重引導建設單位借助第三方力量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
此外,圍繞關系人民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的住宅工程,《通知》還從強化住宅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開、強化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等三個方面強化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3.激發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除了從外到內壓實施工單位的首要責任,《通知》還努力激發施工單位關心質量、追求質量、創造質量的內生動力,引導施工單位積極落實自身責任。
壹方面,《通知》要求加強建設單位質量信用信息的歸集,實現與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數據共享和交換,不僅便於落實施工許可告知承諾制和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也為建設單位優化了營商環境;也便於用守信激勵為施工單位點亮市場“綠燈”。
另壹方面,《通知》還明確,因工程質量給項目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是在《侵權責任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更進壹步,也將通過加強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資料管理、驗收管理,促進施工單位履行質量監督責任,確保追償權的順利實現。
除《通知》外,上海市住建委還於9月22日發布了《上海市建設單位質量主體責任管理規定》,對各地建設單位明確項目公司責任、積極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違法行為實施記分管理等提出了要求。各地也要根據《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體措施,多措並舉落實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