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就是為了防止過度安葬造成土地緊張。這是我為妳收集的壹篇文章?遵義市殯葬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規範殯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殯葬管理和殯葬服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大力推進殯葬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將殯葬改革納入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和工作績效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定不移,積極穩妥?科學合理、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的殯葬管理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各級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級國土、林業、工商、城管、交通、物價、公安、司法、規劃、衛生計生、環境保護、住建、民族宗教、財政、文化廣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改革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社區、村民自治組織,應積極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殯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殯葬設施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殯葬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同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運送,存放,火化,存放遺體?四項?基本服務設施作為政府殯葬服務的基本保障,建立財政保障和享受民生優惠政策和機制。
殯儀館:提供遺體處理、火化、悼念、守靈、骨灰存放等殯葬服務的綜合性場所。
殯儀服務站:提供悼念和殯儀處理活動的服務場所。
火葬場:火化遺體的服務場所。
公墓(骨灰堂):安葬、安放骨灰或安葬遺體的公共設施,分為經營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為城鎮居民或者其他公民提供服務;農村公益性墓地為農村村民提供服務。
第九條殯葬服務設施建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壹)建設殯儀館和火葬場,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二)殯葬服務站的建設,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建設經營性公墓,經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四)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批準。
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公墓、火葬場因建設需要搬遷的,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立公墓:
(壹)林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二)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應當限期移動或者深埋不留墳頭,但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除外。
第十壹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修建殯葬設施的;
(二)修復或者建立宗族墓葬;
(三)農村公益性公墓為農村居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四)轉讓、出售公墓和骨灰存放處;
(五)為尚未死亡的人員出售或者出租墳墓(位)的。但除非夫妻健在,老人和危重病人保證自用。
第十二條安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墓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單人墓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墓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
第十三條公墓租用者有權在限定的時間內租用公墓內的穴位和安放骨灰的場所,但無權處置。每次租賃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第三章殯葬活動
第十四條殯葬活動應當遵守環境衛生、交通管理和市容市貌的規定,不得汙染環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殯葬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喪事活動大操大辦;
(二)有集中殯葬場所的地方,在其他地方設立靈堂,開展殯葬活動;
(三)在集中殯葬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四)喪事期間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拋撒紙錢的;
(五)在醫療機構太平間設立靈堂,開展吊唁活動。
第十六條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在喪葬活動中舉行正常的宗教儀式,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第十七條倡導靈堂布局的簡約化、人性化和電子化,積極推廣可重復使用的花圈、手捧、絹花等低碳環保產品。
第四章遺體處理
第十八條死亡證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正常死亡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二)公安機關或法院出具的非正常死亡的死亡證明。
第十九條遺體接運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遺體接運應當由專用運輸車輛進行,嚴禁其他車輛從事遺體接運;
(二)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通過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或者殯儀服務站,由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及時領取;
(三)非正常死亡人員的屍體,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到殯儀館、火葬場或者殯儀服務站接運;
(四)需要在省內跨地區運送遺體的,由死者死亡所在地的市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遺體存放和捐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需要暫時保存的,需經縣級以上司法機關或民政部門批準;
(二)醫學教學、科研單位需要將遺體用於教學、科研,自願捐獻遺體用於教學、科研的,應由遺體使用單位和死者親屬先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再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壹條火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在已經實行火葬的地區,死者遺體應當就地火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遺體火化憑死亡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遺體火化通知書,在火葬場檢驗合格後進行火化;
(三)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和無名屍體,由公安、法院火化,由殯葬管理部門出具遺體火化通知書,火化地點驗明後火化。
第二十二條凡因傳染病死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禁止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
第二十四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10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保安族等有安葬習俗的少數民族,應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地點安葬遺體。自願火化,他人不得幹涉。
第五章骨灰處置
第二十五條骨灰收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骨灰收集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二)具有當地戶籍的死者骨灰,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在死者身份證或戶口簿、墓穴位置證明、墓穴購買合同、墓穴購買發票、骨灰接收人身份證等材料上進行核實,開具“骨灰領取通知單”,由火葬場登記發放;
(三)非本市戶籍的死者骨灰,由火化場殯葬管理部門對死者身份證明、火化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並出具接收骨灰通知書,由火化場登記並出具;
第二十六條骨灰處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骨灰安葬(放生):城鎮居民應當在經營性公墓安葬(放生),農村居民應當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放生);
(二)推行生態化、多樣化的骨灰處置,自願申請深埋、樹葬、花葬、草坪葬、散葬等不占或少占方式,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統壹組織實施;
(三)骨灰由殯儀館免費保管30天,逾期按規定繳納保管費;6個月後無人認領的骨灰,公告30日後視為無人認領的骨灰。無主骨灰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進行無汙染處理。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墓地外修建墳墓、豎立紀念碑;
(二)在公墓內設立大墓和豪華墓;
(三)在實行火葬的地區,骨灰裝棺安葬。
第六章殯葬用品
第二十八條生產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殯葬用品必須經工商和稅務部門登記。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和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和非法墓穴材料。禁止在火葬區生產和銷售棺材等喪葬用品。
第七章殯葬服務單位
第三十壹條殯葬服務單位是指依法為殯葬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組織。
未經民政部門批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遺體運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殯葬服務。
第三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設施和設備的整潔和完好,加強環境綠化和美化,防止環境汙染。
第三十三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遵守職業道德,以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提供優質、高效、快捷、方便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數據庫,提高信息登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殯葬服務單位應依法經物價部門批準,並應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章惠民殯葬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殯葬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投入增長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殯葬服務能力。
第三十七條。遺體的運送、停放、火化、骨灰存放有哪些?四項?基本殯葬服務,發生的費用納入地方財政保障,鼓勵將附加服務納入保障範圍。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不在此限?四項?基本殯葬服務費:
(1)具有遵義戶籍的城鄉居民;
(二)非本市戶籍在尊高校的全日制在校生,駐尊部隊的現役軍人;
(3)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1年以上,在遵義市、縣(市、區)公安機關登記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
(四)因自然災害死亡的人員;
(5)無名屍體。
享受國家、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喪葬補助的不免除。
第三十九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積極推出低價、減免的惠民服務項目,為低收入人群的殯葬活動提供服務。
第九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條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墳墓,由民政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或者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阻礙或者幹擾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黨員幹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按本辦法規定處理外,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在本市死亡要求安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2月25日發布的《遵義市殯葬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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