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201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201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運行、相關指導、扶持和服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

(二)種植業、林業和果業、養殖業等農牧業生產;

(三)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運輸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農民民間工藝品及制品、休閑旅遊和鄉村旅遊資源開發與管理;

(五)農業機械化、生產托管、牲畜護理、農業水利服務;

(六)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等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其他服務。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成員以農(牧)民為主;

(二)以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為成員服務;

(三)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4)成員地位平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

(6)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從整體上引導、協調和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發展和生產經營提供便利和服務,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支持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業務指導、宣傳培訓、示範培育、法律政策咨詢、項目支持、信息服務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自然資源、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林業和草原、扶貧開發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相關指導、支持和服務。第二章設立和經營第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協會。協會的主體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類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第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對合作社及其成員、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業務由合作社章程規定。合作社可以修改章程,變更業務範圍,並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自有的經營房屋、設備設施、農業機械等實物資產,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草原經營權等非貨幣資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出資。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由成員大會評估價格,或者成員大會決定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並作為清償債務的依據。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其對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抵銷其出資。繳納的出資不得用於抵償對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第十壹條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股份合作、轉包、租賃等形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經營權。

鼓勵退出合作社的農民依法將其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合作社其他成員。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賬戶不僅應當記錄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金額),還應當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所有業務交易、剩余收益份額、國家財政直接補貼形成的財產和社會捐贈。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按照章程轉讓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章程沒有規定的,由董事會提出,會員大會決定。

國家財政直接補貼的財產,量化到成員份額,不得轉讓。

俱樂部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