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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廣東社保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8月,廣東率先出臺《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目前,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事項共有52項。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公布了我省52項社會保障信息。

9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聽取了關於我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情況的報告。報告顯示,目前,我省社會保障信息公開事項共有52項,包括政策文件、重大事項、統計數據、服務指南、參保權益等,已形成政府門戶網站、電話咨詢熱點、公共服務窗口、政府公報等。壹網壹線壹窗壹公告?作為主要支撐,輔以微信、微博、QQ等新媒體。

今年8月,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社會保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明確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主動公開社會保障政策、職能、計劃、數據、服務、權益,確定必須采用的政府公報、門戶網站、白皮書、服務窗口、咨詢電話等5種公開渠道,規範年度社會保障信息公開、新出臺政策文件、重大社會保障事項、年度季度數據等4類信息的公開時間。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葛國興表示,人社部門將全力推進社保信息公開,對社保政策、機構職能、發展規劃、服務指南、個人權益、各項社保數據等信息進行梳理,壹次性向社會和群眾公開,確保社保信息應公開盡公開。

解讀《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是我國第壹部規範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共五章二十三條,主要對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原則、內容、時限、渠道、監督等作出了統壹明確的規定。與現行的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相比,責任主體更加明確,公開內容更加全面,方式和渠道更加廣泛,公開時限更加規範。

首先,遵循壹個總的原則。

這個總的原則是,社會保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如實向人民群眾和全社會公開,堅決做到信息公開、政策公開、工作流程公開、工作結果公開和權利公開。只要群眾想了解社保信息,都有及時、方便、快捷獲取的渠道和途徑。《暫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可以按照這個大原則操作和處理。

第二,明確兩個責任主體。

社會保險信息不僅分布在社保行政部門,還廣泛存在於經辦機構,還涉及財政、審計、地稅等相關部門。要分清各個主體的責任,才能避免因責任不清導致社會保險信息不及時公開等問題。因此,《暫行辦法》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是兩個責任中的信息公開主體,分別負責公開各自生產的不同信息。其中,社保行政部門公開了九大類17項,經辦機構公開了八大類35項。

第三,做好三個信息對接。

首先是人社行政部門與機關的信息對接。大部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保數據都是由經辦機構掌握和公布的,但由於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需要報同級人社部門審批後才能公開,這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是壹致的。二是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與同級人大信息對接,實時在線發布社會保險信息。這既是各級人大履行監督職責的需要,也是拓展公開渠道的有效途徑。三是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和機構與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對接。目前,我省實行人社部門制定政策、地稅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待遇、銀行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管理模式。公開的社會保險信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部門,在信息公開時要進行溝通和確認,保證發布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第四,統壹四個開放時限。

《暫行辦法》基於社會保險工作的特點和周期,綜合考慮公開內容的時間跨度和業務深度,對不同的信息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公開時限。具體來說,有四個時間限制:壹是每年4月份完成上壹年度的社保信息公開,這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制度中明確規定的。二是新制定的政策、發展規劃、辦理流程、服務指南等,要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要求。三是重大事件、突發事件、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發生或者調查完畢後30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為這類信息具有壹定的敏感性,必須經過核實和處理後才能公開。四是社會保險相關統計數據,每年公布壹次,每季度公布壹次。

五、建設五個必要的渠道。

目前,社會保障信息公開渠道不夠廣泛、規範和暢通的問題比較突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暫行辦法》充分考慮職工、城鄉居民等不同社會群體獲取社會保險信息的不同需求,結合實踐經驗,明確要求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必須建設五個渠道,即政府公報、單位門戶網站、社會保險白皮書、電話咨詢和服務窗口,我們必須采用。此外,為適應社會信息化發展,《暫行辦法》還鼓勵各地靈活采取新聞發布會、現場咨詢會、微信微博新媒體等五種方便公眾及時知曉的渠道和方式。

六、開放六個方面的內容。

《暫行辦法》規定的公開內容主要包括政策、職能、規劃、數據、服務、權益等六個方面。與原社保信息公開相比,辦法增加了28項公眾關註度高的社保信息,達到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社會保障卡發放和應用、社保待遇水平、基金投資運營、參保單位繳納社保費用、服務場所等52項。同時,還需要要求人社部門和經辦機構轉載非本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險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