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高新技術成果即被納入非專利技術成果的範疇。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二、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三、非專利技術滿足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作為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符合兩大條件:
1、可評估性。即用於出資的財產不僅有財產價值,且這種價值可以用貨幣來確定和評估。
2、可轉讓性。股東的出資應當不僅可以由股東交付給公司,為公司的經營所用,而且在公司對外清償債務時,可以有效的從公司轉移給債權人,並由債權人予以有效的財產利用。
四、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數額為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五、以高新技術成果等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在依法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手續後,公司享有該項技術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