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每個公司分配按照各公司情況而定,第壹種,股權平均分配,這樣壹個好處就是有福大家壹起享,有問題大家壹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並不是統壹壹致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第二種,協商分配,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壹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很難聽進去別人的意見,創業風險高而且無法集思廣益,企業很難做大。第三種,差異化分配股權,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在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創業 合夥人 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如果是合夥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可以采用差異化進行分配,老大或者是創始人,比較核心的人物占60%的股份,不給多,也不能給少。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