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需向銀行申請出口押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應在申請銀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活期賬戶,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核算票據融資業務的所有收入和費用;
2.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有良好的收匯記錄和壹定的外貿經驗;3.出口商品應是本企業的主要出口產品,符合市場需求,具有健全暢通的國內外營銷網絡,並獲得必要的配額和批文;
4 .企業應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按時向銀行報送財務報表,接受銀行對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實時審計。出口匯票應用於合理的資金周轉需要;
5.開證行和償付行當地政治經濟形勢穩定,不存在外匯短缺,不存在特別嚴格的外匯管制,不存在金融危機,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業務作風穩健,無故意提貨單據不符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
6.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符合國際慣例,不存在銀行認可的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的銀行原則上不得辦理出口押匯;
7.作為出口匯票提交的單據必須嚴格遵守信用證的條款,以便它們是單壹的和壹致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匯票只有在收到開證行的承兌後才能開立。
法律依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取得出口經營權後,出口商應向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並向有關部門辦理“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法人ic卡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經營者ic卡電子認證手續。
第七條出口單位在辦理核銷登記時,應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介紹信和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海關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後,為出口商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出口商電子檔案信息。
第八條外匯局登記的電子檔案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單位應在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壹個月內,持相關部門的變更通知書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外匯局在“中國電子口岸”對出口單位ic卡進行權限變更。
第九條出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者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應當在壹個月內持相關部門的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外匯局在“中國電子口岸”註銷出口單位IC卡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