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委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受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實施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科技活動的實施單位,即開展科技活動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其他組織;
(三)科學技術人員,即直接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和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人員;
(四)科技活動咨詢評估專家,即為科技活動提供咨詢、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五)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科技活動。第三條科學技術部應當加強對科技違法行為處理的統籌、協調、監督和指導。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實施科技活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第四條處理科技活動違法行為,應當區分主觀過錯、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準確、處理得當。第二章違規行為第五條受托管理機構的違規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管理資格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委托管理的正常開展;
(三)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四)存在管理失誤,造成負面影響或財務損失的;
(五)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委托管理的科研經費的;
(六)隱瞞或者包庇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在科技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工作,不整改、假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八)違反任務委托協議等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科技活動保密規定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有關違法行為。第六條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資金損失的;
(二)尋租、徇私舞弊等。通過組織科技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承擔或參與管理科技項目(專項、基金等));
(四)參與管理與論文、著作、專利等科技成果相關的科技活動,以及相關的科技獎勵、人才評選等工作。;
(五)未經批準在有關科技活動實施單位兼職的;
(六)幹預咨詢評估或者對咨詢評估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七)泄露科技活動管理中需要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項目安排的;
(八)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的;
(九)虛報、冒領、挪用、套取科研管理經費的;
(十)違反國家有關科技活動保密規定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有關違法行為。第七條科技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評價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委托行為;
(二)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資金損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科技活動管理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的;
(四)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者參與本單位人員違法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非法轉包、分包科研任務的;
(六)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私分財政科研經費的;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工作,不整改、假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八)未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余資金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並監督實施的;
(十)開展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壹)違反國家有關科技活動保密規定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法行為。第八條科技人員的違法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評價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打招呼”、“搭關系”等委托行為;
(二)故意誇大科技成果的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技術價值和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資金損失的;
(三)人才計劃負責人、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或項目實施期間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務損失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科技活動管理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
(五)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用項目實施周期或無關結果抵消工作;
(六)剽竊、侵奪、篡改他人科技成果,編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七)虛報、冒領、挪用財政科研經費的;
(八)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九)違反科技道德的;
(十)開展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壹)違反國家有關科技活動保密規定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