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房屋、建築物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固定期限規定,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壹般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電子設備,3年。
折舊年限確定後,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
年折舊/12=月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