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逐步采用現代統計信息技術."5.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工商、機構編制、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的設立、遷入、變更、註銷等有關情況。”6.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自批準設立、遷入、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取統計報表,並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7.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新開工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8.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並為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調查表的編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第四款為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四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管轄範圍內制發專業統計調查表,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在管轄系統以外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重要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10.第十六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按照規定程序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表格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號和有效期限。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予以廢止。”11.第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壹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主管部門負責公布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主管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重復或者重疊的,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協商後公布。主管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12.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測和評估制度,加強對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測和評估。”十三、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刪除第壹款第四項。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五、刪除第二十九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