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切合實際、穩步實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主管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實施、社會廣泛參與、行政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經費、設施和人力,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其他工作統壹研究、統壹部署、統壹推進。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培育不同層次、多種形式的政府信息公開示範單位,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支持示範單位的創新實踐,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整體水平;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積極推進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公開政府信息,方便少數民族及時、準確、全面獲取政府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劃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範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監督保障措施,領導地方和部門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履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其他政府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機構名稱、辦公地址、主要工作人員、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第十條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承辦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事項;
(二)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及時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起草和備案;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本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宣傳和培訓,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積極性,營造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氛圍,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活動。第三章主動公開第十二條行政機關行使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機構、職能、程序等情況;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涉及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