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
根據2011年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有11種三級案由明確使用了“確認”壹詞,分別是;
1、第32項物權確認糾紛。
2、第67項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第127項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
4、第153項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
5、第228項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
6、第242項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7、第274項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
8、第279項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9、第286項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0、第332項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11、第402項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擴展資料司法實踐中的確認之訴:
第壹,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確認。除了導致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行為外,其他法律行為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關系或權利,原本不應成為確認之訴的對象,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都存在直接確認法律行為效力的情形。
第二,對法律行為構造要素效力的確認。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通常由若幹構造要素組成,當這些要素完全具備時,特定的法律效果才會產生。
第三,對特殊權利的確認。除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對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權利的確認外,司法實踐也允許對壹些特殊的民事權利予以確認。
第四,對知識產權以外其他權利的不侵權的確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侵權訴訟限定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絕大多數不侵權訴訟的實務操作遵循了這壹規定。但是,也有個別案件侵犯的並非知識產權,依然得到了法院的審理。最典型的是確認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商業秘密並不屬於傳統知識產權的範圍,在普通法國家甚至直接被認定為壹種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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