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提起的訴訟壹般被視為公益訴訟,但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訴訟是否應該是公益訴訟,目前仍有爭議。
2.2012民事訴訟法,從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和降低過度訴訟風險的角度出發,將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排除了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可能;
3.考慮到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主要維護者和公共事務的管理者,作為訴訟主體較為合適,但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原則上應與案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相關,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比如,環保機關不適合對損害消費者群體權益的事件提起公益訴訟;
4.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原則上也應與被訴事項相關。比如汙染環境的公益訴訟,原則上應該由環保組織提起;侵害眾多消費者利益的公益訴訟,原則上應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哪些組織適合提起公益訴訟,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至於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按普通民事訴訟可以達到直接保護個人利益,間接保護公共利益的效果,不必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