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法國大革命開始後,國民議會於1789年8月26日通過了著名的《人權與民權宣言》(以下簡稱《人權宣言》)。這個劃時代的歷史文獻,第壹次明確地、系統地提出了資產階級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則,是確立資產階級統治的綱領性文獻。
《人權宣言》提出的民主和法制原則主要包括:
(1)宣稱人權是“自然的”,“神聖不可侵犯的”。
(2)確立了“人民主權”和“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
(3)提出資產階級法制原則:法律是公眾意誌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規定的對犯罪的懲罰;法律沒有追溯力;無罪推定與禁止非法指控;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人權宣言》不僅奠定了法國憲政制度的基礎,也是許多法國憲法的序言。
2.幾部代表性憲法。
(1)1791年體質。
法國於1968年9月通過了第壹部憲法。這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正文由序言和八條組成。基本內容是:
(1)在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和分權思想指導下,法國宣布實行君主立憲制,實行三權分立。
(2)確認資產階級的權利。
③將公民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
④繼續維持法國的殖民統治。
這部憲法的制定和實施結束了法國的封建統治,鞏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標誌著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正式確立。
(2)1875的構成。
這部憲法是法國歷史上實施時間最長的憲法。這部憲法最終確立了資產階級的* * *制度。1875憲法由三個憲法文件組成,即參議院組織法、國家權力組織法和國家權力機關關系法。其基本內容是:
根據憲法,議會是立法機構,由上院(參議院)和下院(眾議院)組成。兩院都有立法權和行政監督權。
根據憲法,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任期7年,可連任。
(3)憲法規定法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內閣成員名單由總理提出,並以總統的名義任命。
(4)憲法還肯定了拿破侖壹世創立的國家參事室制度..它不僅是壹個咨詢機構,也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終審法院。
(3)戰後憲法。戰後,法國先後制定了1946的第四共和國憲法和1958的第五共和國憲法。1958憲法歷經四次修改,壹直實施至今,是法國現行憲法。
第二,法國民法典
1.法國民法典的特點。
從內容和形式的結合來看,法國民法典具有以下特點:
(1)是典型的早期資產階級民法典。在法典中適應自由競爭的經濟條件,體現了“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和最小限度的法律幹預”的立法精神。
(2)法典貫徹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原則,具有革命性和時代性。
(3)法典保留了壹些舊的殘余,在壹定程度上維護了傳統的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結構、語言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2.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原則。
雖然這段代碼很龐大,文章也很多,但作為壹個基本原則,主要有四條:
(1)所有公民公民權利平等的原則。
(2)資本主義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則。
(3)契約自由原則。
(4)過失責任原則。
3.法國民法典的影響。
《法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第壹部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核心和基礎,對法國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隨著法國以及在其影響下制定其民法典的國家的擴張,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已經擴散到了美洲、非洲和亞洲的廣大地區。
三。法國司法制度(壹)德國民法典
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1)65438+9世紀初,歷史法學派反對倉促制定《德國民法典》,其要點如下: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法律應該被發現,而不是被制定。
(2)法典是分階段發展的,第壹階段是自然法或習慣法,其次是學術法,第三階段是法典編纂。德國還處於第二階段,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
(3)法典的法律形式本身是有局限性的,任何壹部法典都不可能覆蓋所有的社會生活,預測所有的未來。無論編譯器如何努力,代碼中都會有缺口和遺漏。認為法國民法典沒有創新,只是對現有法律的匯編。
(2)19世紀中後期,圍繞民法典的制定,出現了日耳曼法派和彭德爾頓法派的爭論。日耳曼學派認為日耳曼習慣法是德意誌民族精神的體現,彭德爾頓學派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後壹學派根據羅馬法《論集》闡述的民法“五編”體例最終被《德國民法典》采納。
2.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德國民法典》是19年底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國資產階級和勇克貴族妥協的產物,具有時代特征:
(1)法典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發生了變化。
(1)法典確認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的原則。
(2)法典肯定了資本主義的“契約自由”原則,直接保護了資產階級和勇克貴族對雇傭勞動的剝削。
(3)法典在民事責任方面,也確認了“過失責任”原則。
(2)法典規定了法人制度。承認法人是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第壹部全面規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著濃厚的封建殘余。
(1)花大量篇幅論述勇克貴族的土地所有權和基於私有土地的其他權利,
②在親屬法方面,有中世紀家長制的殘余。
(4)在立法技術方面,該法典具有嚴密的邏輯體系、科學的概念和精確的術語。
《德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的壹部重要法典。它的頒布對統壹德國法律體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
3.德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1)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實施不僅在國內意義重大,在國外也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引起了各國法學界的關註,從而對許多國家的民法編纂產生了重大影響。
(2)德國法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20世紀大陸法系的發展影響很大。與法國法相比,德國法也繼承了羅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更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它體系完備,語言嚴謹,既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原則,又反映了壟斷時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2)德國司法系統
1.法院組織。德意誌帝國建立後,於6月27日頒布了《法院組織法》,確定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司法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終身任命。建立了由地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組成的普通法院系統,帝國法院是該國最高司法審判級別。
2.民事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1877年2月,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頒布,分別規定了民事和刑事訴訟的程序和原則。民事訴訟法***10,第1084條。主要規定總則、壹審程序、上訴、再審程序、證據制度、執行和仲裁程序。刑事訴訟法***7,第47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壹審程序、上訴、發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再審、訴訟程序的特殊形式、刑罰的執行和訴訟費用。(1)日本憲法
1.“明治憲法”,即“大日本帝國憲法”
(1)歷史背景:伊藤博文於1882年出訪歐洲並起草;完成於1888;1889 2月11正式頒布,帶有明顯的封建和軍事性質。
(2)日本憲法的特點:
基於主權主權的理念,是壹部“欽定”憲法;
(2)深受德國憲法影響(46條抄襲普魯士憲法,3條原創);
(3)具有“大大綱”性質,在壹些問題上沒有作出明顯規定;
(4)公民自由的範圍狹窄,隨時可能受到限制;
⑤君主立憲制,卻賦予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用議會民主的外衣掩蓋皇帝的專制。
2.《和平憲法》:戰後由反法西斯民主勢力推動,1946年2月制定,1946+01.3年6月頒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實施。2065438+2006年3月29日,日本安倍晉三政府不顧國內絕大多數民眾和以中國為首的世界上絕大多數愛好和平、熱愛正義的國家的反對,悍然通過所謂新安保法,標誌著日本自衛隊從此可以不受地域限制支援美軍。而且從新安保法生效的那壹天起,日本將有可能行使集體自衛權,這標誌著“和平憲法”已經在實質上被廢除,名存實亡。它具有以下特點:
(1)皇帝成為象征性的國家元首;
(2)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
(3)放棄戰爭,只保留自衛權;
(4)擴大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二)日本司法制度對羅馬法的繼承
俗話說“有社會就有法律,有法律就有社會。”羅馬帝國在歐洲長達十多個世紀的統治,使其法律文明在歐洲大陸生根發芽。自考施泰納的《國家法全集》,意大利博洛尼亞《國家法全集》的重新發現,法德民法典的編纂,在這個過程中,雖然幾經沈浮,但在歐洲人眼中,羅馬法壹直被視為最高文明的象征而受到崇拜。總結起來,羅馬法對歐洲法制的影響無非是以下兩點:1,文明制度的建立和法律觀念的形成;2.成文法典深入人心。
在書中,梅利曼認為民法體系中最古老的部分直接來自於6世紀查士丁尼皇帝統治時期編纂的羅馬法。他認為早期羅馬法在歐洲的統治地位來自於羅馬帝國的繁榮。在這裏,他著重提到了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典編纂史,並指出在19世紀,最具代表性的兩部法典之壹《法國民法典》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
實現法律規範的編纂和抽象概括。
擁有壹部規定明確、概念清晰的成文法典,壹直是大陸法系國家引以為豪的噱頭。早在查帝編纂《國法大全》的時候,“完備、清晰、邏輯嚴密”就成為民法體系法學家孜孜不倦的追求,以至於法典壹出,查帝就全面禁止對他所編纂的法典進行任何評價。更何況在19世紀,德國普魯士有壹萬多部法典,堪稱極品。民法制度的這種“壹勞永逸”的沖動,可能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只有清晰明確的法典才是法律制度的保障,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它不會像普通法體系那樣訴諸法官的“正義”。當然,他們的努力也得到了很好的回報,誕生於19世紀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他們的傑出代表。
梅利曼教授還將教會法納入了民法體系形成的歷史淵源。當然,我承認這是合理的,但我認為我們不能誇大教會法在這個法律體系形成中的作用。也許我們把這個限制在家事法、繼承法、程序法上更能接受,也更合適。
商法在民法體系中扮演什麽角色,是商法的商業化還是民法的商業化?這似乎是壹場無休止的爭論。但毫無疑問,整個民法體系的主流應該是民法的發展和影響。時至今日,民法仍應是民法體系中最重要的占有主體。商法可能只會在這個過程中潤滑和豐富私法法典的輪廓。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的權威,壹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
始於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其毀滅性的理性力量,帶來了民法制度的重大歷史性變革。革命意識形態滲透於大陸法系(尤其是公法)的法律之中,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大陸法系的傳統模式,形成了具有革命意義的新格局。鑒於黑暗的封建時代君主專制的過度擴張和恣意妄為,為了保存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成果,在啟蒙思潮的影響下,勝利的資產階級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並對其進行了嚴格的劃分和遏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互不幹涉,相互牽制。在社會契約論的倡導下,資產階級還提出立法權只能來自人民,屬於司法部門的法官的職責只能嚴格執行成文法典的規範。任何自我情緒的創造,不僅不會有利於法律的公正,反而只會破壞權利限制的界碑。
在書中,梅利曼教授強調,革命的影響不僅限於公法,它對起源於羅馬法和同壹法的基本法典的形式、適用方法和(在壹定程度上)內容都有深遠的影響。思想革命產生了壹種新的法律思維方法,這種思維方法對司法組織和司法行政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革命的另壹個影響是它導致了民族主義在革命國家的蓬勃興起。獨立或擺脫封建統治的國家,突出國家的權威來洗刷過去的恥辱。在法律上,其目標是建立體現民族精神、統壹民族文化的民族法律體系。總之,革命是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理性主義、反封建主義、資產階級自由主義、民族主義、國家主義等理性力量的合流。《法國民法典》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誕生的。雖然這場革命多少給法律改革塗上了“烏托邦”的色彩,但經過革命洗禮的大陸法系卻呈現出嶄新的面貌。法律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會明白,在民法體系中,研究中的法學家是最受推崇的。早在古羅馬時期,民法體系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在大陸法系,沒有“他說的就是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是靠成文法典來決定的。立法者雖然負責法律法規的制定,但永遠是背後的“操作者”,不會走到前臺。他們的聲音往往會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備而消失。法學家憑借他們在知識和制度上的“傾向”,輕松占據了主體地位。
梅利曼教授也持相同觀點。“在大陸法系中,立法實證主義、三權分立原則、法典編纂思想、對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法律‘確定性’的依賴、對法官固有公平的否定以及對‘遵循先例’原則的排斥,都導致了法官作用的弱化。”法學家不僅創造了現代民族國家理論、法律實證主義和權利分立理論,而且創造了法典編纂的內容、形式和風格,並對司法職責提出了決定性的觀點。於是法學家成了民法體系中真正的主角,民法體系成了法學家的法律。“民法制度從來就不是壹個死的、凍結的、不變的東西,而是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這裏所闡述的民法體系的主要特征,只是反映了從公元前五世紀開始,壹直延續到未來的整個發展過程中的壹個階段。羅馬私法跨越了許多歷史時期,從前古典法開始,經過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國家法全集》、解釋學派的評論、人文主義思想家的著作和《法國法典匯編》,這些只是民法體系結構的壹部分。隨著宗教改革的結束,這部對民法體系發展有相當大影響的教會法也消失了。
今天,獨立商事法庭正在逐漸消失,獨立商法典也沒有了。在法律活動方面,大陸法系國家正在加速擺脫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極端方面。普通法院法律解釋權的擴大和司法判例的公布與適用促成了這壹改革的實現。雖然“遵循先例”原則在理論上沒有得到認可,但在實踐中,法院實際上壹直堅持平等審理類似案件的做法。這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普通法法庭的時代,立法至上的信條早已動搖。法院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立法行為違憲的權利以及法律解釋權也對嚴格的分權原則提出了挑戰。對於德國法學,不滿的聲音越來越多。在壹些國家,現代僵化的憲法和司法審查制度相結合,與強大的法律傳統相抗衡。在德國和意大利,法律體系正在經歷根本性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