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並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壹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