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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推進信息化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規劃的編制、信息工程和服務的實施以及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第三條本市信息化建設遵循統籌規劃、統壹標準、資源共享、市場主導、適度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第二章信息化規劃第五條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化專項規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專項規劃,並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實施。

區(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信息化發展規劃、通信行業管線規劃和社會對信息基礎設施管線的需求,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線規劃,並監督實施。

本規定所稱信息基礎設施管線,是指信息傳輸網絡的光(電)纜通過的地下管線,以及依附於地鐵、隧道、橋梁等公共設施的信息傳輸網絡的光(電)纜、架空線。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基礎設施管線規劃。確需進行相應調整的,按照本規定辦理。第三章信息產業第九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產業是指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業、通信業及相關信息服務業。第十條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本市信息產業發展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第十壹條市政府和區(市)縣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應當安排壹定的資金支持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本市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第十二條市級有關部門和區(市)縣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軟件開發推廣和信息服務發展,維護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鼓勵開發和生產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和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

從事信息產業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第十三條在本市從事信息產業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和規範,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第十四條從事信息產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信息產業經濟指標報表制度,向市統計部門報送其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第四章信息工程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第十六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第十七條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信息化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八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申報立項;項目的專業技術方案應當報送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當經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十九條必須招標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成都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若幹規定》、《成都市信息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第二十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信息工程項目。第二十壹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執行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體系,保證已建成的信息網絡和應用系統的安全運行。第二十二條信息基礎設施管線建設應當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信息基礎設施管線規劃的要求,根據地下空間資源平衡各方需求,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同步進行。

新建項目應當按照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線建設規劃的要求實施信息基礎設施管線接入工程。第二十三條建設信息基礎設施管線應當取得地下空間資源占用權。地下空間資源占用權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特許經營的規定取得。第二十四條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工程必須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網絡和應用系統,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