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夥企業合夥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由各合夥人通過協商,***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壹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擴展資料:
設立條件
(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提交文件
(壹)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