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障法》有很多亮點。
1.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退伍軍人家屬懸掛光榮牌,定期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2.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祝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
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現役期間和退役後獲得的勛章、獎章、紀念獎章等徽章。
3.國家註重發揮退役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邀請退役士兵協助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士兵在學校參加國防教育和訓練,學校可以聘請退役士兵參加學生軍事訓練。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退役軍人的姓名和事跡編入地方誌:
(1)參戰退役士兵;
(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
(三)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5.國家提倡建設軍人公墓。符合條件的老兵死後可以葬在軍人公墓。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7.退役士兵違法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停、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並報國務院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士兵對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暫停、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法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