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中日雙方代表簽訂《上海停戰協定》。協定全文如下:
第壹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壹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壹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壹號內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租界,即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壹如中華民國二十壹年壹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幹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毗連地方。此項地方,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委員會。該委員會並協助布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訂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上發生疑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二十壹年五月五日訂於上海。
簽字者除國民黨當局與日本雙方代表外,還有所謂英美等國所謂“見證人”,協定寫道:
見證人: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中華民國二十壹年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友邦代表:
駐華英國公使蘭浦森
駐華美國公使詹森
駐華法國公使韋禮德
駐華意國代辦使事伯爵齊亞諾
從協定的內容可以看出,這是壹個有損於中國主權的協定。以第壹條為例:表面上似乎對中日雙方都不偏不倚,但這是在中國的土地上實行的停戰,而當停戰發生疑問時,卻要外國人來查明,中國竟無權參與處理。第二條,問題更明顯:中國軍隊只能駐於昆山、蘇州壹帶,而日本軍隊卻可以留在上海市區。
尤其應當指出的是:附件中還包括有蔣介石不敢公開的秘密條款,竟規定中國政府要取締抗日,第19路軍要調離上海,浦東及蘇州河以南地區“才能駐紮中國軍隊”。這種苛刻蠻橫的要求,國民政府居然也答應了。只是害怕全國人民的反對,要求日方對這壹條款“絕對保密”,以向中國人民隱瞞。
淞滬停戰協定不僅喪權辱國,極大地助長了日本軍國主義的囂張氣焰,而且由於它實際上限制了中國正規軍隊在上海駐防,對數年後抗日戰爭全面爆時的上海抗戰做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
壹二八事變的大致歷史影響如上,可以說,壹二八事變之後,上海是由日軍和國軍***同駐守的,之後到了1937年8月9日駐上海日本海軍陸戰隊中尉大山勇夫率士兵齋藤要藏,駕軍用汽車強行沖擊虹橋中國軍用機場,被機場衛兵擊斃。事件發生後,中國上海當局當即與日方交涉,要求以外交方式解決。但日軍無理要求中國軍隊撤離上海、拆除軍事設施,同時,向上海增派軍隊。8月13日, 日軍便以租界和停泊在黃埔江中的日艦為基地,對上海發動了大規模進攻。這就是八壹三事變,之後便開始了歷時3個月之久的淞滬抗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