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田歌公司取得了天鷹公司的股權和股東身份。出資瑕疵的後果不是不具備股東資格,而是應當依法更正,補足應當繳納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200條和201也有罰則。
2.有效。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確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涉案股權轉讓合同不存在無效,應當有效。
3.天馬公司收購了天鷹公司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視為同意轉讓。"
天馬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時間取得天鷹公司股權。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壹般是簽訂合同的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天馬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時間取得天鷹公司股權,壹般為合同簽訂時間。工商登記不是取得股權的依據,只是對現有股權的登記,用於宣傳和管理。
4.天馬公司不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出資的應該是田歌公司。
田歌公司應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