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措施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是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防控;
二是強化企業責任的落實;
三是依法加強嚴格監管。
壹是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防控
壹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和消費者停止食用,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櫃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三是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壹級召回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用後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對食用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壹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指標簽、標識不實的食品,應當在知道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立即就地銷毀。
第二,加強企業責任的落實
壹是明確主要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責任。
二是規範公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
三是嚴格的書面報告。不安全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後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四是規範信息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五是強化問責。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在規定期限內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按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在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同時,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以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依法加強嚴格監管
壹是責令依法履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
二是發布預警信息。為有效防控風險,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
三是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是開展效果評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報告進行評價。評估結論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五是強化責任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宣傳貫徹《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進壹步規範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食品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將停止經營和通知的情況記錄在案。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因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其經營的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召回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但是,食品生產者可以繼續銷售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和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和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