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通知,為促進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以下為該規定全文及其相關解讀。歡迎閱讀!
相關解讀:1。《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壹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為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規範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APP)預置行為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規定》要求廠商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示所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相關信息,確保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除基本功能軟件外可以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廠商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條例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壹是組織調研,制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情況進行調查,擬定以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為重點,加強行業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條例》。我部就《規定》的制定廣泛聽取了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地方通信管理局的意見,並起草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壹步修改完善。2015、165438年10月,我部通過部門戶網站和官方微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條例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根據公眾咨詢期間收到的反饋,該部進壹步修訂和完善了條例。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向WTO/TBT通報了《規定》。
四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部按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3.用戶在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呼叫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條例是如何規範這些行為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其中壹個?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的基本信息、標識、生理標識、聯系信息、位置信息等。詳見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和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4.如何界定非法發送商業電子信息?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未經電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人明確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件地址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要求企業提供什麽?方便訪問應用軟件的條件?怎麽理解呢?
答:方便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為配合監督檢查提供應用程序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相關信息或描述等必要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礎功能軟件是指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壹是操作系統的基礎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基礎通訊應用:如短信、撥號、通訊錄等。四是應用軟件的下載渠道,比如應用商店。
7.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該掌握應用軟件提供商、運營商、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預置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制造企業,應當在其平臺內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區分企業開發者和個人開發者。如果應用軟件的運營者和開發者是國內企業,則需要記錄工商局的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郵箱)等。如果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為境內自然人,需要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能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址、聯系方式(電話、郵箱)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商、運營商、開發者需要提供相應的真實銀行賬戶信息、電子郵箱信息等。
8.應用軟件的電子簽名是強制性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惡意APP溯源,保護開發者和用戶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9.用戶如何投訴舉報?
答: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規定》相關要求時,可以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當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用戶如對處理結果不滿,可向電信用戶投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內容或非法發送商業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X.這個規定頒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會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6543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第407號[2016]
各相關單位:
現將《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 12 16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為促進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制造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完善相關管理機制。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依法制定自律管理制度,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地方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領導下,依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預置和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通信主管部門要進壹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者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a)違背《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合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壹)為移動智能終端提供預置軟件的廠商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從事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或者非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和用戶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不得打開應用軟件,不得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犯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行為;收費企業應當保存用戶確認信息和原始計費數據至少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便利。
(四)生產企業應當限制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向用戶提示在銷售渠道等環節安裝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及對策。
第六條生產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明示所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相關信息。
(壹)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其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式、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並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
(二)生產企業應當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的清單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者外包裝上註明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入網申請時,應當提供相關產品符合上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除基礎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壹)移動智能終端基礎功能軟件是指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的基礎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礎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渠道等。最多可以將終端中預置的實現相同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之壹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的應用軟件能夠被用戶方便地卸載,軟件附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也能夠方便地卸載,且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的安全使用。
(3)廠商應保證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強制恢復已卸載的預置軟件;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入網許可證前後預設軟件的壹致性;移動智能終端增加預置軟件或者發生重大功能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壹)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經營者和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當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計,並對安全性和服務進行相關測試,不得向用戶提供審計和測試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對提供的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控,及時處理非法軟件,建立健全用戶舉報投訴的處理措施。
(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得的用戶終端的權限和用途,並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確上述信息。
(4)對提供的應用軟件,以及軟件的相關版本、在線時間、功能介紹、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訪問等信息進行保存,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天。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當及時下架。
(六)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和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執行本規定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進行監督檢測,相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獲取應用軟件提供便利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檢測鑒定報告。通報稱,通信主管部門要求並督促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督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
(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在緊急情況下,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非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依法依規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進壹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維權水平。
(壹)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受理、核實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的,可以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當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的,可以向電信用戶投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內容或非法發送商業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2)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的應用軟件使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引導相關企業使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進行驗證和清晰識別。
(3)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和用戶之間的黑名單信息共享。
第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並將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各單位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共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可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和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和升級的網站、應用商店等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由廠商自行安裝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合作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包含信息竊取、惡意扣費、欺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損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惡意行為的應用軟件。
商業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絡或者互聯網向用戶介紹和銷售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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