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善的公司到最後都會申請破產,但是破產不是隨隨便便說壹些話就可以,它要但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清算才行的。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壹、合夥企業解散及清算的具體流程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壹)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三)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二、合夥企業法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什麽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三、合夥企業入夥協議何時生效首先,合夥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為組建合夥而簽訂的用以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入夥協議則是指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壹是簽訂時間不同。合夥協議的簽訂必須發生在合夥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入夥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後。二是簽訂目的不同。合夥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組建合夥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合夥企業組建的前提和基礎;而入夥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吸收新合夥人,是為了合夥企業更好的發展。三是協議簽訂所經過的程序不同。合夥協議的簽訂必須在各合夥人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才能成立;入夥協議則必須依合夥協議中的入夥條款經相關程序後方可成立,只有在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其次,有限合夥的入夥協議還必須要厘清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入夥協議在本質上屬於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入夥協議的成立是指入夥協議訂立過程的完成,體現為壹個時間點,即當事人對協議的條款在形式上達成了壹致意見。入夥協議的成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壹種事實判斷,只需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壹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後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5]38。入夥協議的生效則體現為壹個時間段,著眼點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側重於對協議實質內容的考察,即依法成立的協議是否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有限合夥中,入夥協議生效必須以入夥協議成立為前提。但是,已成立的入夥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訂立協議的主體合格,即訂立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通過欺詐和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夥協議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第5款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利益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4)協議的形式合法。入夥協議的簽署只能表明入夥人與原合夥人之間達成了合夥意願,這種意願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壹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得知,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七條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壹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壹)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壹表決組的成員,並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