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條件
小學招生對象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
確因身體狀況等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各小學不得招收年齡不足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家庭應具有施教區正式戶籍,適齡兒童戶籍原則上應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相同,且戶籍與監護人房屋產權證、實際常住地三者相符。
屬下列情況之壹的適齡兒童,持有相關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1. 適齡兒童隨父母壹方在施教區常住,父母中另壹方為非施教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出國定居、在外地工作的;
2. 父母離異,適齡兒童隨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3. 適齡兒童為孤兒,隨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4. 父母雙方均為非施教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長期因公出國(境)、支援邊疆建設,適齡兒童為施教區單立戶籍,或投靠親屬在施教區常住的;
5. 適齡兒童隨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落戶,常年同住,且無戶口遷移史的。
探索實施入學矛盾突出的學校施教區內壹戶地址六年內只享有壹次對口入學機會的辦法(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家庭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齡兒童,由各區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1.無正當理由延緩入學的;
2.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壹戶籍,或家庭戶籍、房屋產權證、實際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
3. 入學矛盾突出的學校施教區內壹戶地址六年內已有適齡兒童入學的。
報名時間和入學辦法
市區公辦小學
⊙報名時間:市區公辦小學招生在暑假前進行,報名時間不早於6月1日,具體時間由各區教育局確定。各公辦小學在報名前10天發布招生公告,載明施教區範圍、報名時間和應交驗的證件等。
⊙報名辦法:監護人隨帶適齡兒童,按施教區小學公布的報名時間到學校報名。報名時出具證明監護人及適齡兒童在本施教區的戶口簿(或無錫市居住證、江蘇省居住證)、房屋產權證、兒童保健手冊等有關證件。
民辦小學
⊙招生方式:從今年起,9所民辦小學在統壹的網絡平臺進行招生和錄取工作。
分別是:無錫市大橋實驗學校、私立無錫光華學校、無錫外國語學校、無錫金橋雙語實驗學校、無錫惠山金橋實驗學校、無錫市僑誼實驗小學、無錫市洛社新開河實驗學校、無錫市協和雙語國際學校、無錫南外國王國際學校(籌)
⊙報名時間:
其他民辦小學按照原辦法進行招生。
新生入學壹律免試並均衡分班。
所有公辦、民辦小學:
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統壹筆試或統壹知識性考試
不得將競賽成績、獲獎情況或者考級證書作為入學條件和編班依據
不得舉辦相關培訓班或與社會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選拔生源
不得舉辦各種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強化班、實驗班等
各校應在開學前15天發布開學公告,並公布新生編班名單。
各校應當按照國家“壹人壹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的統壹要求,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並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壹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的學籍信息。
相關政策
外來人員子女入學,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取得《江蘇省居住證》半年以上,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壹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按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可向公辦學校申請入學,由各地和相關學校視情安排。對持有效期內《無錫市居住證》的外來人員,其隨帶子女按照無錫市戶籍居民子女入學條件入學。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江蘇省居住證在錫持有人享受本市公***服務待遇的通知》(錫政辦發〔2015〕152號)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
現役軍人子女入學,按《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做好駐錫部隊幹部隨軍隨調家屬子女就業就學工作的意見》(錫政辦發〔2008〕7號)精神辦理。
港澳臺商子女入學,按《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在錫臺商子女入學問題的若幹意見》(錫教發〔2006〕180號)精神辦理。
院士和國家級專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學,按我市《落實在錫院士和國家級專家有關待遇的實施細則》(錫委知辦〔2002〕3號)精神辦理。
引進海外留學人才的隨歸子女入學,按我市《<關於進壹步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試行規定>的實施細則》(錫委辦發〔2007〕84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無錫市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辦公室關於進壹步推進“530”企業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09〕151號)精神辦理。市區引進的入選“太湖人才計劃”等國家、省、市重點人才工程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照《無錫市關於進壹步優化“太湖人才”醫療、教育服務保障的實施辦法》(錫人才辦〔2017〕17號)精神辦理。
城市重點工程項目的被拆遷戶子女入學,按《關於城市重點工程拆遷中被拆遷戶子女入學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教學〔2006〕215號)精神辦理。
集體戶籍人員子女入學,由集體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實際常住地,按照相對就近原則指定施教區安排入學。如已購商品房或有明確產權房、使用權房的,也可按房產地施教區安排入學。
殘疾兒童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讀特殊教育學校,或在施教區小學隨班就讀。學校要尊重殘疾兒童監護人的選擇,不得拒收。涉及殘疾兒童殘疾類別、殘疾程度認定,應以縣級以上教育、衛生、殘疾人工作部門指定的有資質專業機構確認或評估鑒定為依據。
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入學,按《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13〕258號)精神辦理。
有關要求
各區教育局和招生學校要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建立完善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對符合入學條件的兒童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諉、拒收。
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持多管齊下,著力解決過度“擇校”問題,確保每所公辦學校“擇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總數的10%以內,並逐年下降。
要合理調整施教區範圍,保證施教區生源數量與學校招生規模基本適應,特別是“擇校”熱點學校要按實際辦學能力擴大施教區範圍。
要確保學校辦學規模與辦學條件相適應,實行標準班額辦學,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
要全面提升區域義務教育學校整體質量水平,抓好新優質學校培育建設等項目,推動優質學校、普通學校結對***建、集團化辦學,完善校長教師交流制度,努力縮小校際之間辦學水平差距,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覆蓋面。
要切實強化對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規範學校和相關單位接受社會組織、個人捐贈的行為,禁止收取任何與入學掛鉤的費用。
要認真做好外來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進壹步強化入學招生統籌,切實優化工作服務,建立完善入學預報名制度,規範入學申請程序,保障外來人員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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