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發〔2021〕60號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3部門
關於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人民銀行各縣支行、各縣銀保監監管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壹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保護資金安全,防範化解房地產風險,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湖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嚴禁在監管賬戶外收取購房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將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後續資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嚴禁在網簽系統外售房和收取資金。發生以上行為的,由住建部門暫停銷售、責令整改。
二、明確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核定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時,工程預算清冊(毛坯)造價低於4500元/平方米,按4500元/平方米計算。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不得低於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30%。
三、嚴禁提前、超額支付監管資金。開發企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申報支付工程款,監理單位要嚴格審核簽證,監管銀行要根據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表、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等,嚴格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使用申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如在工程款申報中出現隱瞞、虛構事實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套取或者協助開發企業套取預售監管資金的,由屬地住建部門依照規定處理並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監管銀行發現工程款項支付與資金使用計劃不符,應暫停支付,並及時向屬地住建部門報告,由屬地住建部門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監管銀行接到整改到位的通知後再支付工程款項,不得擅自支付。
四、嚴把非工程款支出。非工程性費用支出按累計進賬金額的20%支付,最高不得超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累計進賬金額大於監管額度時,監管賬戶需留足剩余工程款金額。
五、強化數據實時***享。監管銀行網絡系統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進行數據對接,確保監管信息實時傳輸,並根據監管部門監管需要提供相應的金融數據服務。
六、強化各方監管責任。各區縣建設局要加強對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行業管理,督促開發企業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人民銀行各縣支行、市銀保監各縣監管組要加強對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監管銀行按規定審核預售資金使用。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及參建各方單位在資金監管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州監管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