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有與經營規模或者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當符合衛生和消防要求。配備熟悉酒類專業知識、身體健康的業務人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和零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壹)領取《酒類流通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從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索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當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註冊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壹式兩份;
2.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商務部認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酒類流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