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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霸王條

信用卡有哪些霸王條款

很多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時遇到了五花八門的霸王條款,銀行也頻頻被爆出霸王條款的新聞,這類條款,對於消費者的權益構成了侵害。下面就給大家分析壹下近年來常見的銀行霸王條款吧。

1、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銀行可以隨意使用

條款:乙方授權甲方將其個人資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狀況披露給甲方關聯公司、甲方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及甲方認為必要的任何業務合作機構。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需要經消費者的同意。另外,銀行未與持卡人協商,單方面制定格式合同條款這種現場在銀行普遍存在,實質上是剝奪了持卡人選擇的權利。建議各銀行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使用的授權條款中設置可選項,以便持卡人選擇是否同意使用及使用的範圍。

2、未按時還款銀行可以劃扣其他卡款項

條款:乙方未能按時還款,甲方可采取信函、電話、上門等形式進行催收,並有權扣劃乙方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的款項(未到期的視為到期)或處置乙方的抵、質押物以清償其欠款。

客戶授權銀行可直接從客戶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其他任何賬戶中扣劃資金以清償信用卡欠款,銀行在扣劃前無需另行通知客戶。

點評:持卡人如果未按時支付信用卡欠款,銀行有權劃扣債務人在該銀行下開立的任何賬戶款項,這不當擴大了銀行追索欠款的權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銀行這種擴大抵消權範圍,對於持卡人而言顯然是極不公平的。另外,銀行不能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義務,剝奪了持卡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造成損失銀行不負責

條款: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銀行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銀行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於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點評:在發生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怠於采取措施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壹些可以預見的系統故障,如銀行技術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統數據庫版本老化等故障中,如果銀行疏於管理或更新,銀行必須對客戶的損失承擔責任。

4、第三方服務商有錯銀行不負責?

條款:甲方為履行本合約目的,可選用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商直接或協助為乙方提供服務或進行業務處理。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將為乙方向該等第三方服務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協助。

點評:銀行選用服務商為消費者提供服務,該“選用”在法理上即為“委托”,如果因第三方服務商過錯造成信用卡消費者損失的,銀行應當向信用卡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僅限於協助向第三方服務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協助,因此此條款涉嫌以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當屬無效。

5、權利義務銀行不經持卡人同意可隨意轉讓

條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隨時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點評:銀行將合同下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征得持卡人的同意,而銀行的條款中雖然寫明了持卡人同意債務的轉讓,但是作為格式條款持卡人無法更改,事實上剝奪了消費者選擇不同意的權利,建議在合同中應設置相應可選擇項或在轉讓債務時事先通知持卡人。

信用卡全額罰息被指霸王條款,這些銀行已取消

因最高法將調整相關法規而“上熱搜”——信用卡全額罰息規則受到持卡人的關註程度可見壹斑。根據新規,被部分持卡人吐槽為“霸王條款”的信用卡全額罰息,即便還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數錢,很可能將面臨判決環節的“狙擊”。

6月6日,最高人民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就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方面作出調整。尤其是在針對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見稿作出了與現有銀行通行的罰息要求差別較大的調整,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的部分條款或成歷史。

“全額罰息”備受詬病

所謂全額罰息,指的是在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每壹筆消費計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還款付息的規定中,對於持卡人透支後未按時還款的情況,絕大多數銀行都采取“循環利息”的全額罰息方式計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費者質疑此項收費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廢止全額罰息這項“霸王條款”。

《證券日報》記者撥打某股份制銀行客服電話詢問了循環利息的計算方法。客服人員給記者舉了個例子,假定持卡人賬單日為每月7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25日。5月7日銀行出具的當期賬單包括了從4月7日至5月7日之間的所有交易,假設當期賬單內持卡人僅有壹筆消費,消費金額為1000元,商戶清款時間為4月28日。那麽,本期賬單顯示“本期應還金額”為1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元。不同還款情況下,循環利息分別為:若持卡人於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額還清1000元,則在6月7日的對賬單中循環利息為0元;若持卡人於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償還最低還款額100元,則6月7日的對賬單的循環利息為20.3元,具體計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100)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環利息=20.3元。

也就是說,若不能按期還款,所收取的利息將由兩部分組成:壹是上壹月的全部賬單金額從消費當天起至還款日前壹天每日所產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還款金額從還款日當天起至還清日當天每日所產生的利息。

此種還款方式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既然持卡人已經如期償還了部分金額,為何已償還的金額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針對上述還款方式,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兩種方案:第壹,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第二,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

值得註意的是,最高法關於全額付息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對銀行此類要求有強制性限制,限制銀行以後不能設置此類條款,而是針對此類的判決依據。

部分銀行已取消全額罰息

“全額罰息”確實非常受到持卡人關註,不過,《證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有部分銀行已經取消了這壹規定。

以工商銀行為例,持卡人可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照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發卡機構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報記者撥打各銀行客服電話發現,浦發銀行、農業銀行等銀行也執行了“分段計息”制度,對於賬單未還清的客戶,只對未償還部分從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付利息。

2013年,銀行業協會公布修訂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明確會員單位應提供“容差容時”服務。目前,大多數銀行都會提供3天的容時以及10元人民幣的容差服務。

另有少數銀行對於“10元”金額的規定放的更寬,例如有兩家國有大行的規定分別是“賬單金額的1%之內”和“100元之內”。

同時,《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多家銀行《信用卡章程》和《領用協議》發現,對於不屬於容時、容差範圍內的逾期情形,目前絕大多數銀行都是全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開始施行的《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壹般稱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計息規則、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預借現金等項目期限和額度的規則都做了調整,為發卡銀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異化發展空間。以透支利率為例,該通知從以往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調整為實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為現行透支利率標準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萬分之五的基礎上下浮30%。這意味著,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過,《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多家銀行官網息發現,僅有招商銀行等少數銀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異化策略。

目前,多數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類似條款:“甲方在對賬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賬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賬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計欠款余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值得註意的是,除了全額罰息,銀行還對沒有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按時還款的,收取壹定金額的違約金。不同銀行收取規則大同小異,壹般都是按照最低還款未償還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個別銀行采取“階梯收費”。同時,有多家銀行對違約金繳納金額設定了最低限制。在《證券日報》記者查閱的銀行中,有兩家股份制銀行設定的最低繳納額最高,為20元。這就意味著,即使持卡人的實際逾期違約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來收取。

廢除信用卡全額計息“霸王條款”最高法擬出銀行卡審理新規

壹則事關70億張銀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規有望出臺。

6日,最高人民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明確如何審理信用卡透支計息、偽卡交易等案件。

近年來,隨著持卡人數量的增長,相關有爆發式增長趨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統壹。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婷婷說,這個司法解釋規定,業內其實早有呼聲,壹旦實施將倒逼商業銀行進壹步增強合規意識,優化業務流程,更加積極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

全額計息“霸王條款”有望打破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以及審理中程序性問題,條條具有極強針對性。

其中,《規定》第二條就信用卡全額計息問題明確給出兩個方案。

壹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

二是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

所謂全額計息,也叫“全額罰息”,是指雖已部分還款但仍按照總透支額來計息,是銀行多年來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計息原則,是由銀行起草相關協議,持卡人被動選擇同意,雙方並不平等的“霸王條款”。

如今最高法給出兩個方案,陳婷婷解釋,方案壹不管“全額罰息”條款在形式上多完備,只要持卡人還過款並提出異議,就會按照實際欠款計算罰息;第二個方案基本上支持銀行的主張,但前提是銀行要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並且持卡人的還款沒有達到90%。

《規定》還對利率幅度進行了細化,與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壹致。《規定》明確,對約定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年利率低於24%,人民應予支持,超過36%則不予支持;介於24%至36%之間,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人民不予支持。

壹直以來,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滯納金都是復利計算,算下來年化利率遠超36%,對此大多數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規定》另壹大亮點是對證據問題的重視,對不同情形下舉證的具體方法(證據種類)、證據的提交義務、舉證不利後果的最終負擔等均有涉及,同時在網絡盜刷中還明確了第三方支付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這將有利於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案件的審理。

倒逼銀行調整計息規則?

最高法之所以擬發布上述《規定》,與這些年來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引發的銀行卡爆發式增長不無關系。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第壹季度末,全國銀行卡在用發卡數量70.13億張,環比增長4.79%。其中,借記卡在用發卡數量64億張,環比增長4.84%;信用卡和借貸合壹卡在用發卡數量***計6.12億張,環比增長4.23%。

相關自然隨之上升。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發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顯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費者案件中,信用卡數量最多,***19830件,占60.82%。

據了解,因信用卡“惹”來的緣由,主要集中在惡意透支、恢復信用記錄、天價滯納金等。然而僅“全額計息”方式引發的,審理起來判決就難統壹,審理過程比較讓人“頭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費接近2萬元,但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大約剩余70元未償還,10天後產生了約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額計息”。持卡人認為不合理,將該行告上法庭,結果壹審敗訴,二審改判後才獲得勝訴。

這種“全額計息”方式引發的案件究竟如何審理,此次在上述《規定》中得到明確,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徑。

陳婷婷表示,《規定》對於消減當前法律與現實存在的摩擦、統壹司案件審理思路、在平衡保護各方權利的基礎上構建出具體的“地圖”,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在上述案件結案後,就有業內人士建議銀行調整計息規則。不過,銀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手續費和利息,現行計息規則顯然對發卡行更為有利,《規定》是否會倒逼銀行主動調整計息規則,恐怕還有待觀察。

工行信用卡收年費是不是霸王條款!試問銀監會

這還真的是不壹定,因為各家銀行的規定都是不同的,而且哪怕是壹家銀行根據卡種不同,這個也會有所區別。

雖然銀監會有著規定,不過部分銀行的信用卡還是存在“未激活開卡即收年費”的現象。銀行若要收取年費,壹定是為這種卡提供了壹些與其他卡片不同的特定的“增值服務”。

由於有些業務員對卡種性質不熟,或者急於成單,在給客戶申辦時未詳盡告知,所以銀行和客戶經常會有這類的。辦卡時建議跟銀行的工作人員壹壹落實清楚比較好哈。

信用卡霸王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