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產處置損益表
1欄,“賬面價值(1)”:納稅人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定的清算開始日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金額。
2.“計稅依據(二)”欄:填寫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各項資產的計稅依據金額,即取得該資產時確定的計稅依據減去清算開始日前納稅年度內根據稅法規定扣除折舊、攤銷和稅前準備金後的余額。
3.“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欄:納稅人清算時各項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4.“資產處置損益(四)”欄:填報納稅人資產的可實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去計稅基礎後的余額,等於“可實現價值或交易價格(三)”欄和“計稅基礎(二)”欄。
二。債務清償損益報表
1欄,“賬面價值(1)”:納稅人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定的清算開始日各項負債的賬面價值金額。
2.“計稅依據(二)”欄:填寫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各項負債的計稅依據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以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扣除的金額後的余額。
3.“結算金額(3)”欄:填寫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種負債的結算金額。
4.“債務結算損益(4)”欄:填報納稅人的負債計稅基礎減去其結算金額後的余額,等於“計稅基礎(2)”欄和“結算金額(3)”欄。
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清單
1、1行“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應填寫納稅人所有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金額,等於“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第32行“合計”金額。
第2、2至8行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第9行“其他債務”是指納稅人在清算過程中償還的其他債務。壹般等於“債務清償損益明細表”(3)第3欄的“總額”和第23行的“總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主表)
1,第1行“資產處置損益”為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計稅依據後確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等於“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第4欄“資產處置損益(4)”和第32行“合計”。
2.第2行“債務清償損益”:納稅人所有負債按計稅依據扣除清償金額後確認的債務清償損益金額,等於“債務清償損益明細表”第23行“債務清償損益合計(四)”。
3.第3、4、5、7、8、9行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4.在10行,填寫前五個納稅年度可結轉彌補的累計虧損。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於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第二條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2018第31號修訂)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第四條企業申報各項優惠、扶貧捐贈等特定項目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申報目錄》中的項目名稱進行申報。《企業所得稅申報目錄》將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中另行發布,並根據政策調整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