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雖然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中的產業損害調查均由USITC來進行,但兩類調查存在明顯區別。337調查屬於準司法調查,而反傾銷調查屬於行政調查。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從調查對象看,337調查是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的調查,實踐中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反傾銷調查是針對壹國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行為進行的調查。
從申請人資格看,(涉及知識產權的)337調查的申請人是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無論其是美國人(企業)還是外國人(企業),申請時只需證明美國國內相關產業存在,無需證明損害;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則必須是代表美國國內產業的國內利害關系方,提交申請時應提供傾銷、損害以及二者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
從調查機關看,337調查僅由USITC負責;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DOC)負責調查和裁決是否存在傾銷並確定傾銷幅度,USITC負責產業損害調查的裁定。
從制裁措施看,337調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沒收令,這些措施在涉案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將壹直生效;反傾銷調查的制裁措施壹般包括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壹般為5年。
從制裁措施對貿易的影響看,在337調查中,被實施了排除令的外國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如果繳納了反傾銷稅,外國產品仍能進入美國。
從程序看,337調查設置了總統審議程序;反傾銷調查沒有這壹程序。
此外,二者在調查程序、司法審查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