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化肥實行專營制度。只有供銷社可以這麽做,個體工商戶沒有經營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地膜特許經營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完善化肥、農藥、地膜特許經營辦法的通知》(國發[1989]87號)的有關規定,我國化肥、地膜實行特許經營。
1,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專營的主渠道;
2.縣級以下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和農業技術推廣站(中心)開展技術推廣和有償技術服務所需的化肥、農藥和塑料薄膜(含塑料薄膜,下同),可以按當地零售價格轉讓給當地農民。
3、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生產企業可以與專營單位簽約訂購或聯合銷售,代銷或直接銷售給農民自用。
以上單位未經批準經營農藥、化肥、地膜,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經營農藥、化肥、地膜。供銷社系統的農資公司改革後,只要供銷社還絕對控股,改革後的農資公司還可以經營農藥、化肥、農膜。但農業公司控股或參股設立的企業和改制為其他形式的企業,不能從事農藥、化肥、農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