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第1號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關於發布《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範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同制定了《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3月29日 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範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納稅人,以及排放施工揚塵,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的納稅人。 第三條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醫院水汙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汙染物當量值》(見附件1)核定計算。其中,禽畜養殖業是指達到《山西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見附件2)確定的規模標準並且有汙染物排放口的禽畜養殖場。小型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型企業的標準執行。 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汙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月汙水排放量或月實際用水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汙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月汙水排放量或月實際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汙特征值系數表》(見附件3)核定計算。飲食娛樂服務業包括飲食業、娛樂業、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等服務業。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汙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四條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禽畜養殖業水汙染物應納稅額: 水汙染物應納稅額=水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汙染當量數=汙染排放特征指標數量(頭、羽)÷汙染當量值 水汙染物汙染排放特征指標數量是指禽畜的數量,水汙染當量數以月均存欄量除以汙染當量值按月計算,月均存欄量為月初、月末存欄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汙染物應納稅額按照以下順序及方法計算: 1.能夠提供實際月汙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汙染當量數=月汙水排放量÷汙染當量值 2.能夠提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汙染當量數=月汙水排放量÷汙染當量值 月汙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汙水排放系數 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娛樂業除外)的汙水排放系數按照《第壹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產排汙系數手冊中的小型三產汙水排放系數》(見附件4)確定,娛樂業和小型企業的汙水排放系數為0.85。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汙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汙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水汙染物排汙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的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量×水汙染物排汙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三)餐飲業和獨立燃燒鍋爐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大氣汙染物排汙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五條 建築工地和市政(拆遷)工地施工揚塵按照壹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汙染物當量值計算。其應稅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大氣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汙染當量數=排放量÷壹般性粉塵汙染當量值 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築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汙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 揚塵產生量系數和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照《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見附件5)確定。其中:同時采取多種揚塵汙染控制措施的,壹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采取的措施對應系數的合計計算;二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采取的措施對應系數中最高的壹項計算。 對於建築工地按建築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第六條 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按照壹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汙染物當量值, 其應稅大氣汙染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大氣汙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汙染當量數=排放量÷壹般性粉塵汙染當量值 對不具備監測技術條件的,可參照以下排汙系數確定排放量: 煤炭裝卸煤粉塵排汙系數: 3.53--6.41kg/裝卸噸煤; 煤炭堆存煤粉塵排汙系數:1.48--2.02kg(噸煤×年); 對有下列防煤粉塵排放設施並已實施者,可核減煤炭裝卸、堆存單位的煤粉塵排放量: 1.上風側20米內已形成具有防風能力的防風帶或有高於煤堆的防風墻者,核減20%; 2.裝卸煤作業有固定式或遊動式除塵設施的,核減30%; 3.建有噴水防塵裝置且正常運行的,核減30%; 4.建有封閉儲煤倉的,按100%核減。 以上削減措施,根據防塵效果分別適用於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排放量計算,兩者都適用的,均予以核減。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在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時應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壹欄中填寫“是”,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辦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對納稅人采用核定計算辦法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並依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應稅汙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不再適用本辦法,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自變更後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十壹條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壹)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稅汙染物排放量與上壹年同期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二)納稅人單位產品汙染物排放量與同類型納稅人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