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4)

壹、將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修改為:“壹方為獨生子女的”。

將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雙方婚前各生育過壹個子女,且壹方為獨生子女的”。

刪去第壹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項。二、將條例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壹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將條例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例的個別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項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