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認定為非註冊戶的公司,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2、異常戶認定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也可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作廢;
3.對兩年以上未欠稅、未開具發票並被認定為異常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註銷其稅務登記證;
4.出口企業被列為異常戶的,稅務機關暫不為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
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如要申請終止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也可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1.辦稅服務廳收到信息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將信息傳遞到下壹環節進行處理。
2.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已被宣布作廢的,要收繳其原稅務登記證,重新頒發。
3、納稅人補充申報後,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解除納稅人的異常狀態。最低罰款1000元。
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非正常戶不僅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他們的危害主要表現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定驗放發票、代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在國家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背景下,稅務機關尤其要加大對非正常戶的清理力度。
在逐戶檢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應以非正常戶為重點,對已清理檢查的非正常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對存在偷稅漏稅或虛開發票行為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從嚴處理;如果沒有發現偷稅漏稅或虛開發票,不按時申報將受到嚴厲處罰。
擴展數據:
畸形戶的存在有多重社會環境因素。
第壹,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激烈競爭,企業破產、兼並和分立的活動大大增加。無論是納稅人還是主管稅務機關都沒有適應這種變化,管理措施也遠未到位。二是部分民營企業規模小,競爭力弱,容易被市場淘汰。考慮到成本,管理者不願意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以至於生意失敗時“壹走了之”。
其次,稅收管理網絡不健全,稅收保護機制不完善,也是畸形戶出現的重要原因之壹。企業註冊涉及工商、公安、銀行、物業管理、國稅、地稅等多個部門。而各個部門的信息不共享,缺乏適當的手段來約束壹個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雖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原則上規定了壹些部門的稅收協調和稅收保護責任,但由於缺乏具體可行的稅收協調和稅收保護措施,各部門往往不會主動承擔這壹社會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約束,從而導致稅收協調和稅收保護機制始終停留在口頭要求或原則規定上。
三是新的征管模式成效沒有充分體現。“以納稅申報和服務優化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要求明確稅企之間的權利義務,突出納稅服務,簡化程序,以稅務稽查為重點,加強納稅人管理。
但目前的管理模式還是以事前審批為主,以納稅人提供的各種材料為依據,對納稅人事後監管不到位。征管數據重復提供,利用率低。而且征管檔案沒有數字化進行邏輯分析,很難判斷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同時,由於規範簡潔的納稅服務沒有完全到位,納稅人對稅收政策和程序的調整缺乏了解,部分納稅人不能按時辦理涉稅事項,成為被動異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