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登記是指法定登記機關依法將不動產的客觀狀態和不動產上的權利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機關專門設立的登記簿上。中國的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不動產登記的種類
1,不動產首次登記,主要指不動產登記簿上不動產權利的首次記載,如實踐中的總登記、初始登記等。
2.變更登記主要是針對不動產權利人姓名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變更。
3、轉移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如買賣、繼承、贈與、以不動產為份額等。,這是最常見的註冊類型。
4、註銷登記,適用於不動產權利的喪失。
5、更正登記,壹般是指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更正登記簿中的錯誤條目。
6.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將事實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的異議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7.預告登記是指以將來不動產物權變動時保全債權為目的的不動產登記。
8.查封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情況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三、不動產登記的意義是什麽?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產權經濟,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物權的確認和保護制度。明晰房地產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基礎。建立和實施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利於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不動產統壹登記有利於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統壹登記將促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完整、準確、可靠,基於準確有效的信息進行不動產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為建立和完善社會征信體系創造條件。不動產統壹登記有利於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
不動產登記可以避免物權沖突,使不動產權利歸屬清晰統壹,保護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