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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執法的公民被逮捕。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布達佩斯市法院裁定暫時逮捕兩名中國公民,並宣布引渡條件成立。中國公民袁紅偉和李莉被引渡到美國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所的黃鳳教授告訴記者,類似事件經常發生。

2007年,中國湖南企業家袁紅偉與壹家美國公司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被對方以談判為名引誘到英國並被逮捕。袁紅偉後來幸運地回到了中國,因為倫敦法院逮捕令上的名字拼音出現了拼寫錯誤。

三年後,中國公民再次被美國困住。這壹次,兩名涉案的中國人就沒那麽幸運了。2008年底,中國公民冼宏偉在網上看到英國宇航公司(BAE)出售的壹款PROM芯片產品。這種芯片性能先進,是存儲設備的替代品。

冼宏偉從事計算機行業,對芯片感興趣並不稀奇。因此,他通過電子郵件聯系了美國分公司的銷售經理蒂莫西·斯科特,詢問購買該芯片的可能性。

Timothy積極鄭重地推薦了美國Habor貿易國際(HTI)公司,並強調HTI公司是BAE公司在鮮宏偉所在地區(中國)的唯壹經銷商,非常樂意滿足這壹地區的采購需求。

2009年4月,袁紅偉開始通過電子郵件和越洋電話聯系HTI公司的負責人馬爾科姆·李。在接觸中,馬爾科姆·李多次明確表示,他和他的公司在這類產品的國際銷售方面非常有能力,並表示如果相關產品涉及美國出口許可證的問題,他可以找到合適的方式來滿足有關方面的采購要求。

冼紅衛曾明確提出,貨物通過物流公司正常進口報關,在北京交貨。但這壹建議遭到馬爾科姆·李的堅決拒絕。當被問及原因時,他沒有直接解釋。

2009年6月5438+10月,冼宏偉和馬爾科姆·李在網上談好了40個PROM芯片的購買意向,然後電匯支付了第壹筆預付款近2萬美元。

2010年3月,根據馬爾科姆·李的建議,冼紅衛和他的同伴李莉在印尼雅加達與他見面。在這次會面中,馬爾科姆·李告訴他們,可以考慮在紐西蘭等地設立分公司,出口產品。

2010年5月,馬爾科姆·李提出在匈牙利交貨,說匈牙利是他亞洲貿易的基地。他還要求壹定要和冼紅衛本人見面,非常堅決地說只看到自己,沒有第三者。如果冼紅衛不去匈牙利,就斷絕合作。同時,馬爾科姆對第壹筆預付款進行了威脅,並催促受到威脅的冼宏偉匯去第二筆預付款。由於擔心預付款被挪用,鹹宏偉支付了第二筆預付款,並同意了馬爾科姆·李的要求。

2010 9月1日早上6點半左右,冼宏偉和李莉乘飛機抵達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讓他們萬萬沒想到的是,還沒入關就被匈牙利警方在機場逮捕。

在他們被捕後的第二天,匈牙利布達佩斯市法院迅速就美國提出的臨時逮捕和引渡請求舉行了聽證會。

在法院沒有通知中國大使館並斷然拒絕當事人聯系中國大使館要求的情況下,在兩名中國人來不及聘請律師的情況下,被迫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師,審判開始。記者通過庭審記錄看到,首先,審判長對國際通緝令進行了說明。PROM芯片是美國某廠商生產的抗輻射可編程只讀存儲器芯片,可用於外太空等高輻射環境的軍事和航天系統。該產品被列入美國國防項目清單、限制出國武器清單和ITAR(國際武器交易條例)。

冼宏偉和李莉意識到,壹直與他們打交道的馬爾科姆·李是美國的壹名秘密特工。

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國法院就已經對冼紅衛和李莉發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國司法部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秘密請求匈牙利政府以引渡為目的臨時逮捕上述兩名中國公民,理由是他們故意繞過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在未獲得任何出口許可的情況下試圖購買受管制的微處理器芯片,違反了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冼宏偉和李莉壹開始並不知道這個產品被列入限制武器出口名單。雖然後來臥底特工告訴他們需要出口許可證,但他們總是答應幫他們解決這個問題。冼紅衛和李麗就這樣被困住了。

庭審中,法官還告知兩名被告,引渡有兩種。

壹是被告同意引渡。在這種情況下,程序將被簡化,被告的拘留時間將被縮短。拘留時間最長為六個月,但根據情況可以延長至兩年。根據匈牙利與美國的協議,如果60天內沒有提供引渡文件,可以釋放被告,但這並不意味著60天期滿必須釋放被告。壹旦同意被引渡,他們就不能收回意見,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他們將被拘留。

另壹方不同意被引渡。但他們也可能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在匈牙利法院的許可下被拘留。

在沒有任何法律幫助的情況下,冼宏偉同意了引渡。李立開始要求引渡到中國,但是法官告訴他,法院只能把他引渡到美國,中國的法律是無效的。李莉還要求聯系中國大使館,稱在不知道大使館意見的情況下無法做出決定。審判長表示,裁決後可以聯系中國大使館,並告知被告沒有違反匈牙利法律,應承擔來自美國的法律責任。李莉不再堅持,同意引渡。

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說,沒有發現阻止引渡的條件。根據兩被告人的描述,建議采取簡易引渡程序。法庭指定的翻譯沒有解釋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的內容,只是提示冼紅衛和李莉簽署他們根本看不懂的匈牙利文文件。

這樣,法院依法裁定暫時逮捕兩被告人,宣告引渡條件成立。

兩被告隨後委托了新的辯護律師,提出上訴,但法院認為,法院指定的律師已經放棄了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因此,根據匈牙利法律,本案委托的新律師不再具備上訴條件,駁回上訴請求。記者註意到,包括翻譯的時間在內,庭審僅持續了壹個小時。冼紅衛和李莉被引渡到美國似乎已成定局。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所教授黃鳳認為,是美匈兩國嚴重違反正當司法程序,使兩名中國公民處於被踐踏的境地。

首先,根據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匈牙利與美國簽署的引渡條約,在簡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將失去壹般引渡所享有的“特定性原則”的保護。也就是說,壹旦實施即決引渡,美國有權不經匈牙利主管當局同意,對被引渡人進行刑事起訴、采取個人強制措施或移交給第三國。

由於簡易引渡會使被引渡人失去“特定性原則”的保護,匈牙利法律明確規定,在啟動簡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須告知並警告被請求人上述法律後果和風險。布達佩斯市法院根本沒有遵循上述法律通知程序。

第二,根據《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1條第壹款規定,法院應當制作並分別與冼宏偉、李莉簽署同意引渡的“單獨筆錄”。法院也沒有制作這份“單獨筆錄”。

第三,根據匈牙利與美國簽署的引渡條約:“如果罪行是在請求國領域外犯下的,當被請求國的法律也對類似情況下在其領域外犯下的罪行規定了刑罰時,應準予引渡。被請求國法律沒有規定的,被請求國政府行政機關可以酌情允許引渡。”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規定對這種域外行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引渡這兩名中國國民。然而,根據匈牙利刑法,只有三種情況下非匈牙利公民在國外犯下的行為受到調查:危害國家罪、危害人類罪,以及受匈牙利法律和行為發生國法律調查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冼宏偉和李莉的行為根據中國和印尼的法律也應追究刑事責任時,才能構成可引渡的犯罪,但法院並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黃鳳教授認為,法院在不了解和查明被指控的行為是否違反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的情況下,就匆忙宣布該行為符合引渡條件,這是毫無根據和魯莽的。違反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

在仔細分析了整個事件後,黃鳳告訴記者:“這兩個中國人的行為只是美國法律單方面規定的罪行,在中國並不違法。美國對中國公民的誘捕是對個人權利和國家司法主權的雙重侵犯。”

據悉,根據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美國警方只能在其境內使用秘密調查。如果他們在國外進行秘密偵查或“控制交付”,只能針對國際犯罪,必須獲得外國政府的同意。美國特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其刑事調查活動擴展到中國和印度尼西亞,這已經構成了對這兩個國家司法主權的侵犯。

“普通人很難知道壹項民用技術或產品是否被列入美國禁止出口的軍用物資清單。美國特工設置陷阱誘捕中國公民的做法,不僅讓中國商人失去安全感,也讓全世界與美國打交道的商人失去安全感!”黃鳳說。

還有這次為什麽選擇匈牙利?業內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最寬松,引渡條件也最簡單。可見誘捕行為是經過精心策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