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關於頒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通知》[(87)財農字第206號]中規定了如下減免稅項目。
(壹)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軍事設施用地,限於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2。鐵路線路、飛機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0號文件規定,鐵道部經濟承包範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1991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築鐵路的線路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卸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3。炸藥庫用地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5。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二)下列項目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2。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
3。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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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