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分析:1。貨幣:合夥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為合夥人自有資金或其管理和支配的資金。2.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1)合夥人出資的實物必須是自己的或者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能夠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2)不能完全控制的財產、已抵押的實物、短期出租給他人的實物壹般不應作為實物投資。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4.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以固定價格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5.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6.產權出資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